繼去年12月公布了包括北京在內的28個城市、地區(qū)作為首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名單后,日前,財政部等四部委又公布了第二批推廣城市名單,在這12個城市中,沈陽、長春、哈爾濱等近期霧霾天氣頻發(fā)的北方城市榜上有名。
四部委要求,各城市或區(qū)域應創(chuàng)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車應用環(huán)境,加快建設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基礎設施,盡快明確并落實地方性鼓勵政策;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車,如設置地方性標準、地方性車型目錄等,對已經施行的應盡快整改。
兩批推廣城市名單的相繼公布,意味著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將進入實質性階段。根據四部委去年9月份公布的《關于繼續(xù)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示范城市或區(qū)域須滿足以下條件: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點區(qū)域新能源汽車累計推廣量不低于10000輛,其他城市或區(qū)域累計推廣量不低于5000輛。推廣應用的車輛中外地品牌數量不得低于30%。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品牌車輛。政府機關、公共機構等領域車輛采購要向新能源汽車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務、物流、環(huán)衛(wèi)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30%。推廣應用城市對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公交車運營、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已出臺具體明確的政策措施。還需要接受年度考核評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廣目標的將予以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