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松制匯票 BILL OF EXCHANGE NO.① PLACE AND DATE:② For ③ At ④ Sight of this SECOND Bill of Exchange(First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being unpaid)pay to the order of ⑤the sum of SAY ⑥ Drawn under ⑦ L/C No. ⑧ dated ⑨ To ⑩ 分頁
上面是一張匯票的樣式
1、 D/P匯票的繕制
① 匯票號碼:一般可以采用發(fā)票號碼
② 出票地點和日期:
③ 小寫金額:先打貨幣的代號,緊接以阿拉伯?dāng)?shù)字表明金額,一般保留兩位
④ 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支付方式如D/P 或D/A 應(yīng)填在at一字的前面,付款期限應(yīng)填在at 與sight之間。如60天期限為“at 60 days sight”。但如果不是見票起算,則須將sight一字劃掉。例如提單日期后90天付款為“at 90 days from date of B/L”
⑤ 收款人:一般填寫托收銀行(你交單的銀行)
⑥ 大寫金額
⑦ 不填
⑧ 不填
⑨ 不填
⑩ 付款人:在托收匯票中必須打出付款人的全稱和詳細地址(客戶的名稱、地址
2、 信用證匯票的繕制
① 匯票號碼:一般可以采用發(fā)票號碼
② 出票地點和日期:
③ 小寫金額:先打貨幣的代號,緊接以阿拉伯?dāng)?shù)字表明金額,一般保留兩位
④ 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看信用證42C 來做,即期的話 at ***sight或者遠期的話,例如提單日期后90天付款為“at 90 days from date of B/L”,B/L日期應(yīng)該在匯票上指明,借以確定到期日。操作見ISBP 45 B
⑤ 收款人:填寫議付銀行(
⑥ 大寫金額
⑦ 信用證有出票條款就照打,沒有可不做或者做成付款人
⑧ 按實際填
⑨ 按實際填
⑩ 付款人:信用證42A 或者42D
3. 票期必須與信用證條款一致。
a) 如果匯票不是見票即付或見票后定期付款,則必須能夠從匯票自身內(nèi)容確定到期日。
b) 以下是通過匯票內(nèi)容確定匯票到期日的一個例子。如果信用證要求匯票的期限為提單日后60天,而提單日為2002年 5月12日,則匯票期限可用下列任一方式表明:
i. “提單日2002年5月12日后60天;或,
ii.“2002年 5月12日后 60 天”;或,
iii.“提單日后60天”,并且匯票表面的其他地方表明“提單日2002年5月12日”;或
iv.在出票日期與提單日期相同的匯票上標(biāo)注“出票后60天”;或
v.“2002年 7月11日,即提單日后 60天。
c)如果票期指提單日之后XXX天,則裝船日期應(yīng)視為提單日期,即使裝船日早于或晚于提單簽發(fā)日。
d)UCP沒有對使用“從……起”( from)和“在……之后”(after)來確定匯票到期日的做法進行規(guī)定。 UCP提及的“從……起”和“在……之后”僅用于裝運期限。當(dāng)用“從……起”確定匯票到期日時,國際標(biāo)準(zhǔn)銀行實務(wù)做法是不包括提及的日期在內(nèi),除非信用證特別規(guī)定包括該日。因此,“從……起”和“在……之后”在用于確定定期匯票到期日時有相同的含義。到期日的計算從單據(jù)日期、裝運日期或其他事件日期的次日起起算——即“3月 1日之后或從3月 1日起10日”均按3月 11日起算。
e)如果信用證要求遠期匯票,例如,于提單日后60天或從提單日起60天付款,而所提交的提單上有多個裝船批注,且根據(jù)所有裝船批注得知,貨物是從信用證允許的一個地域或地區(qū)的港口裝運,則使用其中最早的裝船批注日期計算匯票到期日。例如,信用證要求從歐洲港口裝運,提單顯示貨物于8月16日在都柏林裝上A船,于8月18日在鹿特丹裝上B船,則匯票到期日應(yīng)為在歐洲港口的最早裝船日,也就是8月16日起的60天。
f) 如果信用證要求匯票開立成,例如,提單日后60天或從提單日起60天付款,而一張匯票項下提交了不止一套提單,則最晚的提單日將被用來計算匯票的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