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關于明確含金成分產品出口退(免)稅政策的通知》。通知規(guī)定,自2005年5月1日起,以黃金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產品,黃金部分不予退稅。
近來,國家稅務總局接一些地區(qū)來函請示有關對以黃金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產品是否比照出口黃金首飾政策辦理出口退(免)稅的問題。經研究,國家稅務總局給予了明確答復。
考慮到目前國家對黃金實行即征即退或免稅政策的實際情況,自2005年5月1日起,對以黃金為主要原材料(黃金價值占出口產品材料成本50%以上,下同)加工的出口產品,如氯化金、氯金酸晶體或三氯化金晶體(其海關商品編號為2843300090,標準商品名稱為“其他金化合物”,出口貨物報關單打印的中文名稱為“三氯化金晶體”)、AU-Si型納米級導電膠(其海關商品編號2003年為3824909090,標準商品名稱為“其他編號未列名的化工產品”,2004年為3824909030,標準商品名稱為“電極漿料”,出口貨物報關單打印的中文名稱為“AU-Si型納米級導電膠”),國家稅務總局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第三條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即出口上述產品,對黃金主要原材料部分不予退稅,其進項稅金計入產品成本,對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稅。
上述規(guī)定的執(zhí)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對出口企業(yè)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以黃金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出口產品,凡黃金原材料占出口產品材料成本80%以上的出口企業(yè)所在地稅務機關要向貨源地稅務機關進行函調,了解供貨企業(yè)近年來的生產經營情況是否正常、供貨企業(yè)與出口企業(yè)的交易有無異常之處、供貨企業(yè)進項發(fā)票是否正常及納稅等情況,對排除騙稅嫌疑的予以退(免)稅,對不能排除騙稅嫌疑的暫不予退(免)稅。